签证类型:捷克长期工作签证_北京
服 务 费:1668(含签证费)
有 效 期:领馆定
最多停留:领馆定
工 作 日:5-15(仅供参考 以使领馆实际出签为准)
签证费用:0(仅供参考)
受理范围:北京领区(除上海,浙江,江苏,安徽)
1. 签证申请表
2. 护照(至少有两张空白页并且在签证到期后仍有90天的有效期)
3. 2张护照大小近期照片
4. 身份证复印件(正反2面)
5. 申请人在捷克停留期间的资金证明:
商务目的资金金额一年至少为101 000捷克克朗,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;其它目的资金金额至少为 78 780 捷克克朗
如果申请目的为工作,并获得由捷克劳动局签发的工作许可,则无须提供上述资金证明(18周岁以下的申请者所要求的资金证明仅为上述金额的一半)
6. 需提供由捷克劳动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,或在捷克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证的参考号
7. 食宿担保:若房产为个人所有- 需由房主出具法定声明; 若房产为法人实体所有-需由该实体出具声明并由法人签字; 若房产为租赁的-需提供租赁协议; 若房产为转租的- 需提供转租协议和房产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函(捷克共和国外事警察会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查证)
8. 境外保险: 旅游医疗保险证明和收据,投保金额至少为30,000 欧元(其中包括一切急救治疗费用或因医疗原因的遣送回国费用)
9. 申请者在原籍国(本国)和 近三年中在任何一个居住6个月以上国家的犯罪记录史(需公证,翻译成捷克语并进行双认证)。
1. 所有资料必须为原件或者经官方认证的复印件。除护照、照片、出生或结婚公证书外,其他资料均在出具日期后的180天之内有效。
2. 非捷克语的资料必须经捷克共和国官方翻译为捷克语。中文资料(除银行存款证明外)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认证后再经使馆认证。
3. 需提前预约面试时间,受理除上海和香港领区签发的护照。
4. 外地来以上省市的工作人员,需提供长期居住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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